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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畜牧兽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瑞安市畜牧兽医学会(Rui’an Association of Animal Science and Veterinary Medicine,RAAASVM),网址:http://www.raxmsyxh.com/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是由全市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和从事畜牧兽医相关行业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带领全市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集聚科技智力,服务创新发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加快新时代畜牧产业振兴与高质量发展,努力推进全市畜牧兽医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瑞安市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挂靠单位是瑞安市农业农村局,登记管理机关是瑞安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瑞安市民政局社会组织联合会支部委员会。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浙江省瑞安市畜牧兽医站综合楼(邮编3252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畜牧业调查研究和科学考察,加强 同国内畜牧兽医学会及科研团体和科技型畜牧企业的联系、合作和交流;
(二)积极参与国内畜牧业大会,开展技术交流和学术研讨活动,提高会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三)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咨询和三农服务;承接政府委托购买服务事项;
(四)宣传贯彻有关畜牧兽医的方针、政策,普及畜牧兽医科学知识,推广先进实用新技术;
(五)向政府及有关单位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举办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技术培训,增长会员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水平,提高生产者的科学文化素质;
(七)接受政府和部门的委托,举办有关科技知识培训班,开展政府扶持畜牧业生产建设相关项目的评价、认定,进行科技项目可行性方案的编写、论证,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和验收等工作;
(八)表彰、奖励在畜牧业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单位,发现、培养和推荐人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含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热心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和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
(四)个人会员条件;畜牧兽医专业及相关学科助理工程师(或农民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畜牧兽医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凭,从事畜牧兽医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技术人员;畜牧兽医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凭,从事畜牧兽医相关专业工作一年以上的技术人员;长期从事畜牧兽医相关行业并有一定管理经验和畜牧兽医技术的企业负责人。
(五)单位会员条件: 县级以上农业(畜牧)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具有一定生 产规模(生猪存栏1000头以上、禽或鸽存栏10000羽(对)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畜牧产业加工企业年产值500万元以上),且具有一定数量的畜牧兽医大中专毕业生或长期从事畜牧业的畜牧兽医科技人员的畜牧兽医相关企业;积极支持和参加学会的学术交流、科技考察、科普宣传等各项活动的,或具有较强的科技示范带动作用的畜牧兽医相关企业(从事畜牧业生产、加工、销售)及服务单位(饲料、兽药、宠物等)。
(六)名誉会员条件:已退休但还继续从事或支持关心本专业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和公务人员;调离畜牧兽医专业岗位但尚与本专业保持密切联系的原畜牧兽医管理工作者;市内外从事本学会专业或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经本学会秘书处审核后,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学会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和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与本学会组织的各项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的会籍管理及日常联系由本学会秘书处负责。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无正当理由,会员如果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
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学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2个月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的日常办理机构是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学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5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议,应经出席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学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列席理事会,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学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学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分支(代表)机构任职人员和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学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成员违反本学会纪律,损害本学会声誉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学会的会费收取标准为:个人会员费100-200元/届,名誉会员可免交个人会员费;理事、会员单位会费500-5000元/届,副理事长以上单位会费5000-10000元/届。可在规定的会费数额范围内自愿缴纳。在每次换届会议期间一次性收取,并出具收款发票。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中共瑞安市民政
局社会组织联合会党委批准成立中共瑞安市社会组织联合第四支部委员会,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学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学会党组织意见;本学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学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11月10日举行的第十一届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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